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民终2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富康路中段。
负责人:王楠,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勋,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办事处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波,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百间房办事处)、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豫08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没有承包工程资质,更不可能存在转包的情况,上诉人只是中间介绍人,从一审庭审中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发包方是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其次,再加上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发包人百间房办事处已将款项支付。一审中,被上诉人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交项目审核报告一份、工程审核定案表一张、竣工结算书一份等,与涉案工程没有关系,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百间房办事处其他工程结算情况,为此,涉案工程款应由百间房办事处给付***。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给付***工程款30000元错误。上诉人也是在工地干活,由于***资金紧张,借上诉人款30000元,上诉人不是工程发包人,怎么会给被上诉人工程款。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要求***将30000元借款偿还上诉人。
***辩称,上诉人与***洽谈的施工防水工程价格,且要求***施工,并在百间房办事处支付祥凯公司工程款后,上诉人在2019年2月4日支付了***三万元后不再支付。因上诉人不能证明涉案防水工程与百间房办事处、祥凯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应由百间房办事处、祥凯公司给付所欠***款项74000元缺乏依据,***要求上诉人支付所欠工程余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一)中“承认其承包了百间房办事处其他工程”,即为工程实际承包人。在上诉理由(二)中又“承认是在工地干活,又不是工程发包人”前后说法相互矛盾,上诉人与***是第一次合作,因给上诉人施工了防水工程,经常催要不予支付,仅在2019年2月4日即除夕支付了***三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己支付***三万元,判决余欠74000元由上诉人承担符合事实。上诉人欠***总工程款104000元,且长时间催要都不予支付,仅仅支付一次三万元防水款属正常支付款项,上诉人称为借给***款项,且要求***偿还三万元不符合事实。
百间房办事处辩称,第一,案涉外立面防水工程是由百间房办事处承包给祥凯公司,因祥凯公司在工程结算后,未与百间房办事处进行工程量工程造价结算,百间房办事处不能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故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存疑情况下,无法支付案涉工程款,只有在祥凯公司或***或***提交案涉委托工程量、相关施工资料的情况下,百间房办事处才可以依据上述资料进行审计,支付工程款。第二,工程完工后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案涉社区部分群众多次提出,但祥凯公司、***、***等人未能进行修缮,百间房办事处将保留另案起诉上述人员维修工程的义务。
祥凯公司辩称,本案与祥凯公司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74000元及利息8912.79元(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5月11日暂算至2021年2月1日,之后继续计算直至支付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以上共计暂为:82912.7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4月初,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凤凰小区整治工程1号楼等屋顶进行屋顶防水工程施工。2018年4月18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018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结算工程款总额为104000元。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向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办事处山阳路外墙外立面综合整治项目结算审核信息,2019年1月25日,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640055.06元。竣工结算书最终确定结算总价为640055.06元,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盖章确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将640055.06元工程款交付于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之后被告***以该项目发包人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未支付项目工程款为由,不再支付工程款。原告***向焦作市信访局和焦作市山阳区信访局信访,2020年11月10日,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向焦作市山阳区政府信访办回复,应由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74000元屋顶防水工程款。原告***多次电话与被告***电话沟通支付工程款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安排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街道办事处、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关系,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除原审证据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将凤凰小区整治工程1号楼等屋顶防水工程交给***施工,***施工完成后与***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74000元,***应承担给付义务。***称涉案工程系百间房办事处发包的工程,应由百间房办事处将涉案防水工程款支付给***,但***与***进行结算,又向***支付部分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权向***主张工程款。***承担本案责任后,不影响其与百间房办事处对上述工程款进行结算,亦不损害其向百间房办事处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上诉称其向***转账支付的30000元系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余同云
审 判 员  张雪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李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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