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7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
法定代表人:杨增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为66154920214108920000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7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