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76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波。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张宪生诉***、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豫0811民初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焦作亚细亚分理处账号为62×××79的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焦作亚细亚分理处账号为62×××79的账户余额74000元;
二、解除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为41×××21、14×××9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