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兆才北街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7993986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