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2行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金海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公惟波,该局政策法规与群众工作处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