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91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金海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唐山市恒久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6-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9120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