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3138号
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睿,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博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将涉诉款项本金100212.36元于2022年11月3日前全额支付给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8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