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353号
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睿,***(实习),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