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064号
原告:***,男,满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之妻。
被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0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90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2)陕0116民初4064号)与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2)陕0116民初2799号),属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21)第666号裁决书,分别向我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陕西铁兰钢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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