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英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城市花园3栋一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73171U。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英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320P196。
法定代表人:杨晓林,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英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安装费及利息共计458335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藏0103执11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调查及限制高消费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核查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嘎玛 益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次仁多布杰
书 记 员 平措 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