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青0105民初1399号
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爽
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