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青0104执恢70号
在执行过程中,此案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31763.66元的银行存款,于2018年6月20日将全部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37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