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03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财产均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辖区,特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103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