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

格尔木埃玛山川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2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格尔木埃玛山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地质东院1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格尔木埃玛山川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格尔木埃玛山川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任登光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