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5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金普新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七顶山屯**。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经本院调解人员调解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姜 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