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5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金普新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七顶山屯**。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经本院调解人员调解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姜 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