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等45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3执42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8年10月09日生,住金台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04月05日生,住金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06月03日生,住金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04月04日生,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组织机构代码71008560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组织机构代码22132303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45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45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正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中断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