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22民初708号之二
原告:*家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梁河县。
被告:***,女,汉族,56岁,农民,住云南省梁河县。
被告:候学超,男,汉族,42岁,农民,住云南省梁河县。
被告:云南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勐焕街道城西社区三组文化活动室,组织机构代码05695506-8。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芒市。
原告*家业诉被告*可水、候学超、云南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家业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业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2018)云3122民初7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648元,合计1334元由原告*家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