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执恢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星辉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星辉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6608774.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4009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505735元、抵销(2021)皖0208执1152号执行款2365811元、执行费9400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全部履行。
2、本院从2021年1月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员生命树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现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芜湖星辉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厂房。
4、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44.59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抵销(2021)皖0208执1152号执行款2365811元。
5、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6、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听取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通知书,并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听取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通知书,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齐 娟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