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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家庭农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5829号 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81MA2NGQ771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A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4742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长 韦 立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