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42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5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民终9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返还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980129.43元及利息,利息以2980129.43元为基数,从2020年04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时止;负担执行费32201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均未查到***、**、**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有存款;查到**名下有一辆车辆登记信息即号牌号码为皖A9××××标致牌汽车(注册日期1993年04月01日),已达到强制报废期,未查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同时,亦未查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