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东**支行(账号:13×××13)内存款2116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