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5民初346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21595926。
原告***与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燕
速录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