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龙,福建。
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18号楼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215926。
原告***与被告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于2019年5月20日以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由***承担。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项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