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022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沧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87737867。
法定代表人:杜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祥,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厦B座第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8550949U。
法定代表人:罗肇忠。
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651500。
法定代表人:肖新华。
被申请人:陈启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启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115170.62元。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启军的银行存款111517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伍   翠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永兴书记员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