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肖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青青,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石磊,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向斌系川A5×××ד五菱”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员,川A5×××ד五菱”轻型普通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本案中,向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滕 洁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