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652号
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07。
法定代表人:唐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玛瑙镇玛瑙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梁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地林
审 判 员  赵加锋
人民陪审员  李必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佳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