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652号之一
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07。
法定代表人:唐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玛瑙镇玛瑙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梁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预交6549元,由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地林
审 判 员 赵加锋
人民陪审员 李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佳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652号之一
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07。
法定代表人:唐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玛瑙镇玛瑙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梁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梓潼县大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预交6549元,由原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地林
审 判 员 赵加锋
人民陪审员 李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佳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