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唐振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审被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108号(春秋花园小区)1幢2单元4层11号。
主要负责人:文强。
上诉人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已与***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健
审 判 员 孙 睿
审 判 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费思思
书 记 员 曾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