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8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摩托车商贸城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办事处东昌东路财富中心22楼2222室。
法定代表人:田安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凯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大港管理区兴港路东、南环路南(青少年文化宫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正,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民营经济园办公楼后。
法定代表人:王汝森,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铁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沧海路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霖,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凯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铁杵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凯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铁杵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750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凯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铁杵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