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450号
原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民营经济园办公楼后号。
法定代表人:王汝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被告: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706。
法定代表人:马成喜。
原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