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3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
被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民营经济园办公楼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凯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