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120号
执行申请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街9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98213D。
法定代表人:丁加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太安鱼馆,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马鞍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31E6H14。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太安鱼馆或***的银行存款玖万零贰佰叁拾伍圆整(小写:902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