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250.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收入58250.32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