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57488元,现双方协商同意支付46000元,***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