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区荣氏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1369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加富。
被告:德阳市区荣氏电器经营部。
经营者:荣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区荣氏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570元,由原告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