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海信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9599号
原告: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忠堡镇明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4QE8XF。
法定代表人:李先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海信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1823083K。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281190。
法定代表人:肖典鳌。
第三人:王争,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日,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
原告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海信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咸丰县先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欢欢
书记员(兼)  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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