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097号
 
原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清,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蕊,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贤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174元。
审  判  员   徐峰章
                      二0二0年 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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