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5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芝,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合阳县致诚钰蓝装饰装修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阳县致诚钰蓝装饰装修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靳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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