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孟 梦   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