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24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又名周勇),男。
被执行人:陕西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陕042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帝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承担1680元,陕西帝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680元,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及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24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小强
审判员 袁 飞
审判员 张利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