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205号
申请人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年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后街彭家湾项目**********。
法定代表人余关平。
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
法定代表人惠峰,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的账户,冻结限额403443.04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