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文昌阁街道办事处东山达兴花园6号楼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余关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婕,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晋,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兴黔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9号2层附4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之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兴黔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陈跃霄
审判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