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1411号
原告: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3MA6ET08C87。
负责人:张佳欣,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文昌阁街道办事处东山达兴花园6号楼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027707G。
法定代表人:余关平,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余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