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晋,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栋(国际金融街2号)1单元32层13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余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婕,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理由是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被上诉人自愿撤回一审对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蒲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