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1748号
原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
法定代表人:余关平。
委托代理人:尹婕,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贵州兴黔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