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越、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494号
申请人:***,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越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8371300000000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的股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