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城镇居民。
被告:***,城镇居民。
被告:***,城镇居民。
被告: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华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后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康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西岭泉村委所有皮毛市场南土地(面积1300平房,房间16间)的租赁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汲传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