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162-3号
原告:***,城镇居民。
被告:***,城镇居民。
被告:***,城镇居民。
被告: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华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后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康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华康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60×××32房产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汲传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