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财保67号
申请人:秀山县鸿鑫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居委会云贵组27(319线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Y7QWQ2R。
经营者:李兴友。
被申请人: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贵州省德江县温州商贸城B区8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143429276。
法定代表人:杨维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秀山县鸿鑫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秀山县鸿鑫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秀山县鸿鑫钢管租赁站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秀山县鸿鑫钢管租赁站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