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与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743号
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GQP969M。
经营者:田义,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江县温州商贸城B区8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143429276。
法定代表人:杨维强。
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与被告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57元,财产措施保全费1370元,合计3230.57元,由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邓世雪